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1.1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年中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150msv;和
d)一年中四肢(手和脚)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500msv
1.2对作业人员还应进行意外事故的剂量监测,并有详细的记录
2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监测
2.1生产射线探伤机,应按gb/t14058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2.2由使用单位所在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本标准第四章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对射线探伤机进行验收检测
2.3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安全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
2.4探伤机被移动后,兼职防护人员必须用相应仪器进行安全装置的性能检测
2.5防护主管部门每年对密封放射源进行一次泄漏检验
3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3.1固定式探伤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
3.1.1探伤室启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3.1.2每天工作前,探伤作业人员应检查安全装置联锁装置的性能及警告信号标志的状态检查探伤室内是否有人员逗留
3.1.3每次探伤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用可靠的辐射仪器核查放射源是否回到安全位置源容器出入源库时应进行监测并有详细记录
3.1.4由使用单位所在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操作场所及探伤室临近区域的辐射水平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提出评价或改进意见当放射源的活度增加时,应重新测量上述辐射水平,并根据测量结果做出合适的改进
3.2移动式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监测
3.2.1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按本标准第3.1.2条检查探伤机,并检查控制区,确保在放射源暴露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
3.2.2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40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
3.2.3建立操作现场的辐射巡测制度,定期观察放射源的位置和状态
3.2.4探伤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本标准第3.1.3条的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章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阅读参考。 |